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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板20万请人代孕 抚养权判给生母

作者:admin 日期:2013-05-08

法院:“代孕合同”有违公序良俗应属无效

代孕生子,孩子抚养权应该归谁?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代孕生子抚养权争议案件,最终孩子的抚养权归代孕妇女,求孕的男方还需承担64万元的抚养费厦门一企业主张某的孩子因车祸不幸死亡,求子心切的张某经中介找到了晓玲(化名)为其代孕生子.张某每月支付晓琳生活费1.5万元,先后累计达20余万元2012年3月,晓玲生下了非婚生女.但事后,晓玲拒绝将孩子交给张某夫妇抚养.在多次沟通无效后,张某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,晓玲于是将张某告上了法庭,求获得孩子的“抚养费”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原、被告对非婚生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.但是,哺乳期的子女应以跟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宜,被告应当支付非婚生女的部分生活费、教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.最终,法官将非婚生子女判决给晓玲抚养,张某每月需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,抚养费累计达64万元法官说法:代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

在本案中,由于张某一直“咬定”自己与晓玲之间存在“代孕”协议,因此孩子应该由自己抚养.对此,思明区法院民一庭法官俞伟强则认为,从本案的案情来说,仅从张某交的证据来看,尚无法做出明确认定是“代孕合同”;即便双方在现实中签订“代孕合同”,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俞伟强说,代孕合同,即为代孕方与求孕方约定在代孕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有偿合同.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代孕合同作出明确规定,但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,禁止实行代孕技术,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俞伟强告诉,从代孕合同的本质来看,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“物”来出租使用,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.以上两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违公序良俗、社会公德的一面,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,应属无效专家点评: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

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认为,如果代孕者供卵子,那些不具有委托妻子基因的孩子,由于只具有委托丈夫的基因,因而在法律上属于“非婚生子女”黄健雄说,根据婚姻法的规定,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.因此,像本案被告作为孩子的生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,孩子的抚养权参照婚姻法的规定执行,哺乳期的孩子通常应归母亲黄健雄认为,虽然代孕被看作是代孕妈妈“出租”子宫以获取酬,本质上属于出卖身体器官的使用权,但孕母和孩子之间依然具有亲子关系.在法律关系上,代孕妈妈与所生的小孩属于自然血亲下母子关系,其享有作为母亲对儿女的所有权利,也应尽到作为母亲应尽到的义务.


参考资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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